軍用機的傳統分類大致如下:
殲擊機:又稱戰斗機,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稱驅逐機。其主要用途是與敵方殲擊機進行空戰,奪取制空權,還可以攔截敵方的轟炸機、強擊機和巡航導彈。
強擊機:又稱攻擊機,其主要用途是從低空和超低空對地面(水面)目標(如防御工事、地面雷達、炮兵陣地、坦克艦船等)進行攻擊,直接支援地面部隊作戰。
轟炸機:是指從空中對敵方前線陣地、海上目標以及敵后的戰略目標進行轟炸的軍用飛機。按其任務可分為戰術轟炸機和戰略轟炸機兩種。
偵察機:是專門進行空中偵察,搜集敵方軍事情報的軍用飛機。按任務也可以分為戰術偵察機和戰略偵察機。
運輸機:是指專門執行運輸任務的軍用飛機。
預警機:是指專門用于空中預警的飛機。
其它軍用飛機:包括電子干擾機、反潛機、教練機、空中加油機、艦載飛機等等。
當然,隨著航空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飛機性能的不斷完善,軍用飛機的用途分類界限越來越模糊,一種飛機完全可能同時執行兩種以上的軍事任務,如戰斗轟炸機,既可以實施對地攻擊,又可以進行轟炸,還有一定的空中格斗能力。